哪些情形屬于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?

閱讀:718 2022-04-13 15:13:00 來源:商標局

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屬于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:

  1.不可抗力;

  2.政府政策性限制;

  3.破產清算;

  4.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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